一、总体建设框架
以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和交换体系为体系结构,以国土、房产、林业等数据等各类的登记、空间、档案数据库为基础,将地理信息服务(图形浏览、定位查询、空间分析等)、属性查询与统计分析、专题图件发布等GIS服务加以封装,建立面向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分析、信息协同共享、社会化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二、部署方式
1、集中式部署
即平台统一部署在省、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业务登记、查询,本地没有数据和应用系统的登记机构可直接通过网络访问上级不动产登记平台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以及共享查询等服务。
2、分布式部署
即平台均部署在省、市、县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省厅提供的统一接入服务,将登记信息纳入省级不动产数据库,不仅完成了登记结果数据的上报,也保证了省级数据的实时性。此情况下,本地具有数据和应用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本地系统即可完成登记业务及查询共享等服务。
三、服务对象
1.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登记业务信息化服务
面向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业务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的全流程,提供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功能服务;对于在本地运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地方,提供登记信息系统接入服务,并将登记信息实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纵向上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间信息同源、实时互通;为不动产登记的纵向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提供信息分析服务。
2.面向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服务
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间的实时互通共享,推动这些部门间不动产登记和审批、交易的业务联动,为各部门的纵向行业管理和监管提供信息保障。
3.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提供信息共享,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共享需求,服务于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
4.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依法查询服务
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取得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一站式”、便捷的信息依法查询服务,保障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动产数据整合内容
1、将已有不动产电子登记薄进行数据转换
依据不动产数据库标准,建立转换映射关系,转化为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内容。
2、转化已有数据库信息
充分利用已有不动产数据库数据,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库标准,通过提取、转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建立符合不动产登记信息标准数据库。
3、电子化现存纸质不动产登记信息
对现存的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通过扫描、数据录入等方式,建立符合不动产登记信息标准数据库。
五、不动产数据整合成果
----数据库成果不动产空间信息数据库。(空间数据库)
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库。(文件形式)
不动产登记信息元数据。(XML)
----文档成果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实施方案。(PDF)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技术细则。(PDF)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质量检查报告。(PDF)
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验收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