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家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抽查的内容和方法
本次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县级成果质量、工作情况和省级工作情况等。按照《验收办法》的规定,抽查工作将抽取一定数量的县级单位,兼顾内、外业工作,对其成果质量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查验,同时对省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将两方面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形成国家级抽查评价意见。
(一)县级成果质量和工作情况检查。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检查被抽查地区的任务完成情况、县级自查情况及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数据库等各项成果。每个省(区、市)国家级抽查的县级单位数量不小于5%且不少于5个(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和宁夏不少于2个),每个县级单位外业抽查宗地数不小于5宗,内业抽查数不小于30宗(包括争议宗地),具体程序按照《验收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省级工作情况检查。采取座谈交流方式开展,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组织、经费落实、宣传培训等。结合省级工作情况和被抽查县级单位成果质量、工作情况,填写附件3,形成国家级抽查评价意见,实事求是地对地方给予工作和技术上的正确评判,并反馈省级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方向。
(三)实地调研。结合抽查工作,各抽查组同时要对各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调研,重点了解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工作方法、技术路线、经费落实、主要问题、政策需求和工作建议等(调研提纲见附件4),形成调研报告。
抽查工作安排
(一)人员组成。抽查工作由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共组成15个抽查组。抽查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地方熟悉业务的同志共同组成。因抽查涉及大量技术工作,被抽查省(区、市)应为抽查组配备内业技术人员、外业技术人员和数据库技术人员各1名。
(二)工作组织。抽查工作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2013年10月15日前完成。每组负责2个省(区、市)的抽查工作(不包括西藏)。具体抽查人员、行程和被抽查单位由各抽查组提前通知被抽查省(区、市)。抽查所需各类仪器由被抽查单位提供。
抽查工作要求
(一)认真抽查,严格要求。各抽查组要严格按照《验收办法》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开展抽查工作,不走过场,对被抽查省(区、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要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真正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促进工作的目的。在抽查结束后一周内,形成抽查工作报告和调研报告,与抽查形成的有关表格等材料一并上报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情况适时全国通报。
(二)积极准备,全面配合。被抽查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积极配合抽查组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对问题不遮掩、不回避,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三)轻车简从,廉洁自律。要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礼貌待人,文明处事,平等交流;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政纪律,严禁借抽查谋私利,办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