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基准站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基准管理,规范四川省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基准站网(以下简称省基准站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应用服务,促进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发展,维护国家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准站网是指由卫星导航与位置服务基准站、数据传输网络和数据接收、处理中心组成,为卫星导航用户提供精确定位和数据服务的系统。
省基准站网是四川省统一的现代大地坐标系统与框架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全省唯一、标准、动态的测绘基准服务网。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基准站网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基准站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基准站网建设、运行维护、提供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基准站网建设应遵守“科学规划、按需建设、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新建基准站网应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相兼容。
第七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基准站网的统筹规划与建设,应充分利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基准站网建设成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建设提供测绘基准服务的基准站网。
第八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确需建立基准站网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关于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避免重复测绘。所建基准站,符合技术标准的,应纳入省基准站网,未纳入省基准站网管理的不得对外提供服务。
第九条 省基准站网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全省各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并兼顾相邻省、市区域内的基准站点分布,可通过数据网络共享周边省市的基准站数据。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省基准站网运行维护纳入省级基础测绘规划,保障基准站网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省基准站网的运行维护及应用服务,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省基准站网观测数据的日常处理和系统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系统维护、数据管理、客户服务、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确保基准站网正常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基准站及其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测量标志,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设立明显标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或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省基准站网不能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及时报告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重新建设。
第四章 应用服务
第十四条 省基准站网提供实时定位、导航服务、事后精密数据处理、数据提供和坐标转换等服务。
第十五条 省基准站网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并提供统一、高精度的定位基准服务,提供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批准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等成果。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单位负责省基准站网的应用服务,其他单位不得面向社会提供基于基准站网的测绘服务。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维护省基准站网的权威性,不得使用非法站网提供的测绘基准服务。
第十七条 从事基准站网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地理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基准站网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基准站网服务。
除前款规定外,省基准站网应用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省基准站网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不得对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测绘基准服务。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省基准站网服务的用户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网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内重大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省基准站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