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10-10 10:49:55>
<2014-10-10 10:49:55>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要求,为加快推动测绘地理信息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现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全面深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要性和迫切性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全面深化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健全制度体系,对于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改革是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测绘地理信息发展历史是其应用领域和服务能力不断拓展和提升的历史,在革命时期,其作为军事情报工作,主要为取得军事斗争的胜利提供保障;在建设时期,其主要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提供基础性、先行性保障服务;在改革时期,其服务领域已经覆盖经济、社会、生态以及国防和人民大众日常生活等方方面面。这一发展进程受益于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入应用,更受益于坚持以发展市场经济为导向的持续改革。目前这一改革进程仍然没有停止,继续解放思想,不断在观念、体制、机制、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变革上取得进展,使其更加适应当前测绘地理信息发展需要,不但必须,而且十分急迫。
(二)改革是破解事业发展难题的根本途径。当前,测绘地理信息生产服务不断向网络化智能化、社会化市场化发展,观念、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出现许多问题: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地理信息资源难以共享,全国统一协同的地理信息服务格局难以形成;公益与市场界限模糊,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事业单位与市场主体之间存在无序竞争现象;自主创新意识有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待增强,发达国家技术占据我国大部市场的局面亟待改善;事业单位业务趋同化趋势加剧,事业单位布局与生产服务业务开始出现脱节现象;制度建设滞后,地理国情监测等新业务的发展缺乏保障,地理信息资源消费市场亟待培育。只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释放发展活力,保持测绘地理信息发展的持续和健康。
(三)改革是促进事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动力。推动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主旋律。正确处理部门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大力开发应用相关技术,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不断深化融合服务,是其成功的关键保障。为此,一方面要加快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新业务的常态化进程。同时,要按照市场取向的改革要求,结合新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转变部门职责职能,优化调整组织结构,完善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营造有利于实现转型升级的优良政策环境。
(四)改革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伴随着现代技术的深入应用,测绘地理信息在继续为经济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的同时,已然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和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在维护国家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反分裂反暴恐的斗争中发挥关键作用。按照十八大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尽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就显得尤为迫切。必须将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放到突出位置,注重发挥部门和市场两个积极性,进一步变革当前科技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改进管理方式,着力形成科研生产相互衔接,以生产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总体思路
(五)指导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同推进,以促进转型升级、跨越发展,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益为改革的根本目的,以正确处理部门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重点,以健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完善运行机制为手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提供保障服务。加快转变职能,健全机制,创新模式,完善制度,不断促使事业布局更加优化,运行更加科学,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效果更加突出。
(六)改革目标。通过持续更新发展理念和管理思想,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宏观管理、业务布局、政策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到2020年,符合全国统一监管要求的职责定位和组织机构基本完善,信息化、服务型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模式基本形成。测绘地理信息政策法规体系、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地理信息产业体系、科技创新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基本完善。测绘地理信息依法行政能力、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公益性服务保障能力、地理信息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和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三、主要任务
认真完成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围绕优化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与运行,重点做好如下改革工作。
(七)转变部门职能。进一步强化各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在战略规划和计划管理、标准、质量、成果、保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宏观管理职责;强化推动和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相关职责;增加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新型业务的推进职责;落实不动产测绘、地下管线测绘、海洋测绘等方面的职能职责。
(八)改进运行机制。各级管理部门要改变传统习惯,逐步从生产服务具体事务中退出,将其交由合适的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产业组织承担。进一步突出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责,将其工作重点更多地放在强化战略引导和规划统筹,加强信息资源管理和共享应用,推进科技创新,维护运行各类测绘基础设施,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加强市场管理和为促进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上来。进一步明确和巩固事业单位在公益性生产服务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技术、资源、人才优势,做好具体生产服务等方面工作。积极发展和大力培育中介和产业组织,不断繁荣产业活动。
(九)推进事业单位和社团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团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统筹考虑职能调整,体制建设,事业支撑布局和现代化测绘队伍建设等事项,按照测绘基准管理、地理信息处理及管理、地理国情监测、公共服务、质量管理、应急测绘等业务需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布局进行适度调整。
(十)改进行政审批及管理。切实简化审批环节,按要求、有计划地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部门直接配置资源的领域。促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至市县。完善联合执法、综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行为的管理,加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十一)理顺国家局与地方局事权关系。全国、跨省级行政区陆地范围的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建设应用,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应用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战略需求的重大测绘事项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制定,以及相应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等职责作为国家局事权。成果提供使用、测量标志保护等作为国家局和地方局共同事权。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建设、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地方局事权。进一步加强国家局与地方局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制度和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国家统筹与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新型基础测绘管理制度。由地方局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测绘地理信息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局管理,国家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十二)优化事业布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有关要求,继续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领域市场经济发展,着力形成公益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互为支撑、有机结合、共同发展的新型事业总体布局。公益事业在总体事业布局中处于主导地位,发展重点为对现代化建设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作用的非竞争领域。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大力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理顺公益事业和地理信息产业之间的业务边界,公益事业逐步从市场能发挥作用的领域退出。
(十三)建立新型基础测绘业务体系。明确定义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确立其在我国国土空间定位服务中的法定支撑地位。完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列数据库,明确其作为我国法定标准地理信息基础服务的地位。将基础测绘工作内容调整到重点围绕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标准基础地理信息基础服务的维护、更新、管理和提供使用上来。继续大力推动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逐步打造新型基础测绘业务工作体系。
(十四)完善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和预算管理。创新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方法,规范编制程序,丰富规划内容。确立基础测绘规划在推进基础测绘发展中的龙头地位,将基础测绘规划所明确的任务和相关项目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年度预算的主要依据,切实将基础测绘规划作为配置政府资源的工具和手段。适时调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健全计划编制、下达、执行及绩效考评报告制度,不断增强其刚性指导作用。探索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创新基础测绘生产服务模式。研究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支持转型升级具体措施。加强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估体系。
(十五)培育新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加紧研究探索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业务的生产工艺流程、业务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运用立法等手段,确立其法律地位。各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其纳入部门职责。探索建立新型业务的计划管理制度和投入政策,建立稳定投入机制。按照国家应急管理的需要,加快形成应急测绘稳定运行机制,加紧研究探索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测绘保障的动员机制。
(十六)提升部门公共服务水平。以各类企业更方便地获得政府公益性地理信息资源为目标,修订地理信息使用许可政策,制定实施遥感数据使用和国产卫星遥感数据出口服务政策,完善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与标准。确立“天地图”的战略定位,将其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内部和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实现地理信息共享的平台,以及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对社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平台。加速完善主要依靠市场开展“天地图”建设运营及服务的机制,创新地理信息服务模式,促使地理信息分发服务从传统的“窗口式”服务向网络化服务转变。
(十七)拓宽市场作用领域。优化地理信息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的挂钩政策,适度放宽测绘资质标准,方便不同所有制企业发展业务。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关部署精神,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一般应向社会力量购买,不宜交由市场承担的公共服务也要逐步引入内部竞争机制。积极探索市场机制在数字城市、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方法和途径。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制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坚持宽进严管,把统一监管的着力点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测绘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坚持监管标准、程序、结果全公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队伍建设。
(十九)加强地理信息安全管理。推进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测绘地理信息科学定密、合理定密、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和跟踪检查有关政策,大力应用地理信息安全保密防护技术。完善多级联动、部门协作的网上地理信息安全监管机制,打造地理信息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落实国家分级保护、等级保护要求,强化信息系统软硬件和基础环境建设,健全防护和保密体系,提升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和水平。
(二十)规范部门服务及管理。进一步加强地图与地理信息数据产品技术审查工作,完善地图技术审查与出版相结合的安全服务模式。改善测绘成果产品质量检验监督服务,将其服务重点由主要面向基础测绘成果转变为主要面向市场。加快完善注册测绘师、职业资格等制度。探索改革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标准生成模式,鼓励企业和生产单位研制地理信息产品生产与服务标准,逐步将现有国家和地方标准机构主要职能由“研制标准”转变为“审查标准”,将成熟的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二十一)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落实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要求,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布局,提高质量,推进其纳入国家创新平台规划。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协调发展的机制,进一步明确科研机构、生产事业单位、相关企业在创新体系中的职责定位。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统筹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和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制度、科技成果评价及奖励制度,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以及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机制。
(二十二)完善科技管理方式。坚持科技工作引领未来、支撑发展的方针,树立科技工作主要为生产服务实践提供支撑的理念,将生产服务一线对科技支撑的需求作为科技规划编制、科技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制定科技项目向一线生产服务单位倾斜的政策,推进测绘科技工作与生产实践工作深度融合,实现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一体化发展。改革科研项目生成机制,加强对各类科研投入的统筹,瞄准目标,集中优势,形成合力,实现重大突破。
(二十三)创新人才发展机制。坚持党管人才基本原则,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完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统筹项目实施与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健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畅通的人才流动机制,培养、吸纳和用好多专业、多领域、多层次的优秀人才。
(二十四)推进军地深度融合。落实中央关于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有关部署精神,统筹好军地测绘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和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的工作,共同推进全球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共同开展军地测绘深度融合发展战略研究并推动纳入国家相关部署。完善融合发展领导机制,进一步理顺和优化合作机制,研究制定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办法,不断加强规划衔接、计划对接,项目协同和资源共享,促其不断机制化。进一步确立融合发展重点。研究建立军地需求对接机制,制定地方测绘建设贯彻国防需求有关政策。
(二十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创新巡视方式,提高巡视实效。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系统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立法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全面清理各类法规和规章制度,修改或废除阻碍深化改革和事业进步的规定和做法,将全面深化改革有关事项纳入法律框架,形成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政策和法规体系,为依法推进改革和发展奠定基础。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全面深化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改革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好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局党组(党委)是本部门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等工作。
(二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国家局各司室、各直属单位以及各地方局要在本实施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落实方案,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改革措施,明确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和领域,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九)加强督导检查。针对全面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严格督察考核,对各项改革事项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