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财政厅(局) 、国土资源厅(局),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2016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进度,抓好任务落实
各地要倒排时间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工作进度,积极稳妥推进试点,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要抓紧查找问题,尽快修订方案计划,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督导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进展较快的地区,要组织开展好“回头看”,确保进度服从质量;基本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做好变更登记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守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把保证质量作为确权工作重中之重,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遵循准备工作、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健全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登记簿、颁发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图形、簿证记载的面积、坐落、界址与实地相符,确保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记载的确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符合标准规范、得到农民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把握好现场指界、审核公示、签字确认等关键节点,留存有关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 杜绝假公示、假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减少必要的实地指界、测量等环节,防止简单以图定界、以面积定界。
三、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服务采购工作的指导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权属调查测绘、数据建库等采购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应由基层政府承担的宣传培训、成果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外包给技术服务单位独立承担。参与权属调查测绘项目竞标的单位,原则上需具备乙级以上相关专业测绘资质。不提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测绘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采购,不得违法收取中标、成交单位有关费用,不得恶意拖欠中标、成交单位项目经费。加强对中标、成交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督查,查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对恶意拖延进度、影响任务安排或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严格权属调查,保证信息准确
各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方案制定、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等工作,查清每个承包地块的坐落、界址、面积和权利归属,形成代码统一、内容完备、信息准确的调查成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测绘基准设施,提高界址点测定、工作底图制作等成果的精确性, 避免出现关键界址记录不清、坐标测量不准、面积计算不实等问题。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技术设计、影像纠正、底图检测和成果检验等工作,提供已有地理信息成果,保证信息准确权威,并合理利用确权成果更新地理信息,共同推进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强化过程督查,做好成果验收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认真查看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成果是否符合标准、数据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农民群众是否满意。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规定,健全成果验收制度,督促市县扎实做好自查、核查,认真组织做好验收工作。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验收方案,分期分批地开展成果验收,做到成熟一批验收一批。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所有县级行政区已验收合格,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已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应用平台已上线试运行的省份,要适时就完成情况向中央作出报告。
六、加快数据库建设,保障成果汇交
各地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等技术标准,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扎实做好确权登记数据库完善或建设。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口,做好县级数据入库合库前后的质量检查,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真实完整、格式规范、空间参考一致、属性关联关系正确。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分标段开展权属调查、数据建库等工作的,应明确数据库建设牵头技术单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的地区,要加强对本辖区确权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纠正错误数据、补充缺失内容,杜绝相邻区域确权成果交错、重叠等问题。确权工作通过验收后,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逐级汇交确权登记数据,为国家确权登记数据汇总和信息应用平台上线运行提供数据保障。
七、严守保密规定,保障数据安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问题。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对涉密人员、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涉密介质和资料成果使用的管理,确保涉密地理空间信息以及农户身份数据的安全。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要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未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一律不得在相关区域开展权属调查。涉密数据资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存储介质中进行存储或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所获得或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公开的,要进行保密审查、脱密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将相关资料和数据对外移交和商业化服务。
八、强化资金保障,规范资金使用
各地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强化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确保合法合规、专款专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预算,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避免资金支付不到位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要加大对补助资金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力度,发现贪污、挪用补助经费的,依法严肃处理。
九、积极探索创新,拓展成果应用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通过互换并地、按户连片种植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地方,要推进成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以及涉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成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保险、农业规划、生态保护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利用确权成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深入挖掘成果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的应用潜力,推动确权红利不断释放,实现确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十、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农村稳定
要注重对试点地区全局性、倾向性问题的预判和调查,加强对局部地区重大问题的研究,制定解决相关纠纷问题的指导意见。矛盾纠纷集中、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要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积极发挥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注重发挥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的主体作用,充分依托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按照2016年中央1号文件有关精神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进度,抓好任务落实
各地要倒排时间表,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工作进度,积极稳妥推进试点,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要抓紧查找问题,尽快修订方案计划,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督导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试点任务;进展较快的地区,要组织开展好“回头看”,确保进度服从质量;基本完成的地区,要抓紧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做好变更登记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严守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各地要把保证质量作为确权工作重中之重,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遵循准备工作、权属调查、纠纷调处、审核公示、完善合同、建立健全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建立登记簿、颁发证书、资料归档等程序,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图形、簿证记载的面积、坐落、界址与实地相符,确保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记载的确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致,符合标准规范、得到农民群众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把握好现场指界、审核公示、签字确认等关键节点,留存有关视频、照片等证明材料, 杜绝假公示、假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减少必要的实地指界、测量等环节,防止简单以图定界、以面积定界。
三、规范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服务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地区确权登记颁证有关服务采购工作的指导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权属调查测绘、数据建库等采购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应由基层政府承担的宣传培训、成果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外包给技术服务单位独立承担。参与权属调查测绘项目竞标的单位,原则上需具备乙级以上相关专业测绘资质。不提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测绘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采购,不得违法收取中标、成交单位有关费用,不得恶意拖欠中标、成交单位项目经费。加强对中标、成交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督查,查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对恶意拖延进度、影响任务安排或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
四、严格权属调查,保证信息准确
各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方案制定、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勘误修正等工作,查清每个承包地块的坐落、界址、面积和权利归属,形成代码统一、内容完备、信息准确的调查成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等测绘基准设施,提高界址点测定、工作底图制作等成果的精确性, 避免出现关键界址记录不清、坐标测量不准、面积计算不实等问题。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技术设计、影像纠正、底图检测和成果检验等工作,提供已有地理信息成果,保证信息准确权威,并合理利用确权成果更新地理信息,共同推进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强化过程督查,做好成果验收
各地要抓紧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过程监督检查机制。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认真查看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成果是否符合标准、数据库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农民群众是否满意。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等规定,健全成果验收制度,督促市县扎实做好自查、核查,认真组织做好验收工作。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验收方案,分期分批地开展成果验收,做到成熟一批验收一批。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所有县级行政区已验收合格,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已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应用平台已上线试运行的省份,要适时就完成情况向中央作出报告。
六、加快数据库建设,保障成果汇交
各地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等技术标准,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扎实做好确权登记数据库完善或建设。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口,做好县级数据入库合库前后的质量检查,确保确权登记数据真实完整、格式规范、空间参考一致、属性关联关系正确。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分标段开展权属调查、数据建库等工作的,应明确数据库建设牵头技术单位。基本完成试点任务的地区,要加强对本辖区确权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纠正错误数据、补充缺失内容,杜绝相邻区域确权成果交错、重叠等问题。确权工作通过验收后,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等规定,及时逐级汇交确权登记数据,为国家确权登记数据汇总和信息应用平台上线运行提供数据保障。
七、严守保密规定,保障数据安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不发生失密、泄密问题。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对涉密人员、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涉密介质和资料成果使用的管理,确保涉密地理空间信息以及农户身份数据的安全。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要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未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一律不得在相关区域开展权属调查。涉密数据资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存储介质中进行存储或处理。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所获得或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得擅自对外公开,确因工作需要对外公开的,要进行保密审查、脱密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将相关资料和数据对外移交和商业化服务。
八、强化资金保障,规范资金使用
各地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强化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确保合法合规、专款专用。要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预算,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对于外包给社会力量承担的有关工作,各地要根据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返还保证金,避免资金支付不到位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要加大对补助资金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力度,发现贪污、挪用补助经费的,依法严肃处理。
九、积极探索创新,拓展成果应用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各地可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通过互换并地、按户连片种植解决地块细碎化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地方,要推进成果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以及涉农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成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保险、农业规划、生态保护治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利用确权成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试点,深入挖掘成果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的应用潜力,推动确权红利不断释放,实现确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十、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农村稳定
要注重对试点地区全局性、倾向性问题的预判和调查,加强对局部地区重大问题的研究,制定解决相关纠纷问题的指导意见。矛盾纠纷集中、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和措施。要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积极发挥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作用,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地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注重发挥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的主体作用,充分依托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各省(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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