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破冰" 广东农村宅基地可一定范围内转让
在土地制度的创新探索方面,广东再一次加快了步伐,先行先试。近日广东省法制办正式就《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据该送审稿称,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可以购买本镇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而即将开闸的宅基地“有范围、有条件”转让,使得土地制度改革向前又迈出了关键一步。
上述送审稿提出,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提出“一户一宅”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城镇居民被严格限制在购买范围之外。该文件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户一宅之外的农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相应转让。不过,文件强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着物。”